一、总则
1、为加强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院稳定和校园内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教书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1997年2月试行的《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和上海市1992年10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制定本细则。
2、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综合治理》的原则。
3、学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实行院长和各系各部门负责人分级负责的体制。
4、学院后勤保卫处是院长领导下的负责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接受当地公安机关的指导、督促。
二、任务
1、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行为。
2、做好动态信息工作,防止各种敌对势力对学院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及时处置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事件。
3、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4、调解处理学院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教学区、生活区和其它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
5、对院内有轻微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帮助、教育。
6、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院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治安灾害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及治安的情况;保护好发案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查破院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
7、管理在学院务工或经商等从业的暂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三、制度
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学校的实际建立以下内部保卫
制度:
1、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2、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档案室、仓库、药房重点部位的保卫制度。
3、防火安全制度。
4、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管理、使用制度。
5、保密材料、文件、图纸、资料、印章的保密和管理制度。
6、现金、票证、物资、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7、学生宿舍、教学区、运动场所、学院内文化场所的治安管理制度。
8、校内集会、讲座、布告栏等管理制度。
9、技防设备的使用、保养、维护制度。
10、内部安全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奖励制度。
四、职责
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当地治安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部署。
2、制定和实施学院内部保卫工作的制度和组织,督促各系各部门做好各自的治安保卫工作。
3、检查各项内部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采取消除各种不安定事端和治安隐患的措施。
4、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学院内部保卫工作的奖惩事宜。
系主任、各部门负责人职责:
1、贯彻学院领导治安保卫的部署。
2、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各项保卫工作。
3、研究解决内部保卫工作中的问题。
4、决定或向学院建议本部门内部保卫工作中的奖惩事宜。
后勤保卫处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的管理制度对校园实施治安及安全管理。
校安保队职责:
执行守卫校门、校园巡逻维护校园秩序和守护重点要害部位。
五、奖惩
1、对内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不重视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导致发生盗窃、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部门违法违纪情况严重,学院应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在学院内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校纪校规,但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应根据学院内规章予以行政处理。
5、后勤保卫处、校安保队在执行任务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院内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有关制度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自身实施违法乱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