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9-12-12来源:浏览次数:408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治安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实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进行经济赔偿;酿成后果或认识态度差的,视情况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教育处理的种类

1、批评教育,口头警告;

2、通报批评;

3、行政处分;

4、经济赔偿。

笫四条学校内禁止进行有损国家利益的活动和宗教活动。

1、不准组织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的社团活动;

2、不准参加与邪教有关的活动和迷信活动;

3、不准宣扬民族分裂、参与民族分裂活动;

4、不准参与各种恐怖活动。

笫五条学校内禁止下列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1、扰乱办公室、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秩序,影响正常工作、教学的;

2、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及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召集人员在学校内举行集会、游行、讲座、体育比赛等活动;

3、结伙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进行其它扰乱秩序活动的;

4、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流言蜚语,造成秩序混乱的

5、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在校内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六条学校内禁止下列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1、在校区内用汽枪、土枪、猎枪、弹弓等进行各种活动;

2、在校区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校区内试车、学车;

3、在校区内违章行驶、超速行驶、违章停车;

4、故意毁坏安全报警装置及其它物防和技防设施设备;

第七条学校内禁止下列侵犯师生人身权利的行为。

1、殴打他人;

2、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3、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4、以写信或发短信等形式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5、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

6、侮辱妇女。

第八条学校内禁止下列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

1、偷窃、骗取、抢夺、侵占公私财物;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的财物;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4、故意损坏学校财物或他人财物。

第九条学校内禁止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

1、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不按相关规定存放、运输、使用;

2、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或损坏消防器材、设施;   

3、擅自占用或堵塞消防通道;

4、在宿舍、教室使用明火;

5、发现火警、险情、隐患不报;

6、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7、在宿舍内私接电线,使用学校禁用的电器和其它加热器具。

第十条学校内禁止下列妨碍社会秩序的行为。

1、明知是赃物,而予以窝藏、销毁、转移,或者是购买;

2、偷开他人机动车辆;

3、违反政府禁令,携入、吸食、注射毒品;

4、贩卖、传播、观看淫秽刊物、图片、录像等视听资料。

第十一条学校内禁止下列影响管理秩序的行为。

1、使用校园网络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2、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校园内设摊出售物品;

3、在校园内游泳、捕鱼;

4、在校园内饲养宠物、家禽;

5、在校园内燃烧纸张、树叶;

6、在非体育场所进行球类轮滑等活动;

7、酗酒或借酒肇事;

8、在校园内擅自留宿他人;男、女生混居一室;

9、在布告栏之外张贴海报,擅自撕毁校部张贴的布告、通知等;

10、把证件转借给他人使用;

1l、翻越学院围墙进出学校,翻爬窗户进出室内;

12、攀爬墙面、树木、灯杆等高耸物体;

13、向窗外抛洒物体,随地丢弃垃圾;

14、高声喧哗或使用高分贝的音响设备,影响他人学习、休息;

15、在校内搓麻将;

16、在宿舍区域进行足、篮、排、网等球类活动。

第十二条任何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或利用网络危害学院安全和稳定。

1、未经许可,不准对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进行添加、删除、篡改;

2、不准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校园网络;

3、不准利用校园网络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散布不实信息、污蔑他人、发表不利社会安定的言论。

第十三条自觉执行门卫管理制度。

1、进校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不使用过期无效证件;

2、携带物品出门,凭出门证;

3、机动车、助动车出入校门按规定减速慢行;骑自行车出入校门下车推行;

4、不得与门卫管理人员无理纠缠。

第十四条学院后勤保卫处组织实施本规定:

l、违反本规定,但情节轻微的,学院后勤保卫处可移交相关部门或行为人所在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口头警告;

2、对情节稍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后勤保卫处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办公室核查、决定,责成有关部门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责成赔偿;

3、情节较重的,由学院后勤保卫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4、对举报、制止校园内不良行为的,或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学院后勤保卫处的师生员工予以表彰、奖励;

5、实行本规定时,应秉公执行,以理服人,教育为主。严禁对违反校园管理的行为人进行打骂、侮辱人格、变相体罚,有此情况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后勤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