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表时间:2019-12-12来源:浏览次数:2450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在学院范围内突然发生的,有可能对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卫生部门发布)、可能对学校师生带来潜在性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集体性食物中毒、环境污染等原因造成的急性中毒事件、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人员死亡或群体性或心因性不良反应、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员工健康的事件。

第二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信息报告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责任报告单位:各院系、各单位。

责任报告人:校医务所负责人。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及程序

1、初次报告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学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报告,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教委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特别重大(Ⅰ级)或者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以直接报告市教委应急处置工作组及卫生行政部门。

2、进程报告

Ⅲ级和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掌握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并及时上报教育部处置工作组。Ⅰ级和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应随时了解掌握事件发展、变化情况,并每天上报市教委处置工作组。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上报市教委处置工作组。

(三)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内容

必报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发生地点、造成伤害的人数。

选报内容:事件初步性质、发生的可能原因等。

2、进程报告内容:事件控制情况(丟失的有害物查找情况)、患病(中毒)人员治疗与病情变化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已经或准备采取的整改措施。

3、结案报告内容:事件处理结果、整改情况、责任追究情况

二、信息发布

(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省、自治区、直辖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二)高校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信息联络与宣传组把好信息发布关。

第三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一、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一)事件发生后,现场的教职员工应立即将相关情况通知学院领导小组或后勤保卫部门。

(二)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组织校医务所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必要时打120求助。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并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与中毒或患病人员(特别是病情严重者)家长、家属进行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积极配合疾病控制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与肺鼠疫、肺炭疽、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有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按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对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委、巿政府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并请求支持和帮助。在学院适当的范围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以及采取的措施,稳定师生员工情绪,并开展相应的卫生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预防与自我保护意识。

二、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除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以外,如有死亡人员,应做好死亡人员的家属接待与安抚工作,并按照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除按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应在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

四、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除按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

第四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传染性疾病的应急处置(另行规定)

二、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置

(一)接到人员中毒报警后,后勤保卫处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并迅速报告学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二)校医务所接到食物中毒报告后,应迅速对病人进行紧急救治,并立即向安全领导小组,及区疾病控制部门报告,危重病人需做好转院、转运的各项准备和处理工作。

(三)立即保护、封锁现场,调查了解所投毒物或可能扩散的毒源的性质。后勤保卫处迅速组织力量抢救人员,迅速检验、鉴定毒物,查找投毒地点,控制毒源。对于毒源有扩散可能的,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宣传,发现并控制含毒物品的扩散。同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设备检修、消毒。如涉嫌人为破坏,应迅速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查破案件。

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应急处置

(一)发现后迅速报告校医务所和学院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

(二)校医务所迅速组织医务人员到现场诊治,信息联络与宣传组向区卫生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请卫生部门派专家会诊或将发病师生转上级医院治疗。

(三)如怀疑该疾病可能有传染性,治安保卫组应立即封锁现场,信息联络与宣传组迅速发布公告,提醒师生员工不要接近发病区域。

(四)如涉嫌人为破坏,迅速报当地公安机关,组织力量查破案件。

第五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具体内容包括: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二、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安全领导小组应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院系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三、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问题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经常性的宣传教育,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四、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附:公共卫生事件等级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结合高校实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低至高划分为:

一、一般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一)高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二)高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三)因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四)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一)高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二)高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巿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三)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达到地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四)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五)因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六)发生在高校的,经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一)高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二)高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三)高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四)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五)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七)发生在高校的,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一)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三)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鉴于学校公共卫生事件涉及大学生健康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未达到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一般公共卫生事件,均按照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应急反应。

学校所在地区发生的、可能对学校师生员工健康造成危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学校应在属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严重程度,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