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用语、用字制度

发表时间:2019-12-12来源:浏览次数:1229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推动我院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市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关于规范语言文字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依法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

学校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学校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在教育教学和各项公务活动中规范使用普通话。

二、学校语言文字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普通话是学校规范的校园用语。

1.教师必须以普通话作为教育教学用语,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包括进行课堂教学、组织学生开展活动、处理学生工作事务、同学生谈话等必须坚持讲普通话。

2.学生必须以普通话作为学习用语,在学习场所、公共活动场所、教师办公室以及参加各种集会和集体活动时坚持讲普通话;在日常校园生活中、在与同学交流时,应自觉使用普通话。

3.学校教师和管理工作人员在参与教育教学和处理公共事务的各种公开场合都应自觉使用普通话。

4.师生员工在公共场合,如参加会议、学习、宣传、讨论、集会等集体活动以及在日常工作、学习交流中应坚持使用普通话。

    5.凡与学生接触的工作岗位,其工作人员也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学院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在工作时也应提倡使用普通话。

下列情况必须以普通话作为基本的工作和服务用语:

1.教育教学过程中和集体活动时;

    2.在公共场合执行公务时;

  3.重大活动主持、发言时;

  4.各类会议的交流发言时;

  5.对外宣传,包括新闻发布、接受媒体采访时;

  6.对外服务、接听来电、接待来访时;

    7.播音室用汉语播音时,必须使用普通话。

(二)规范汉字是学校规范的校园用字。

1.学校使用的教材和教辅读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2.教师应以规范汉字作为教学用字,除了外语教学以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教案、讲义、课件、板书、试卷、批语、评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教师应掌握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书写汉字必须准确规范;教师的教案、课堂板书、各种教具;批改作业、书写评语等不出现字迹潦草、错别字、异体字、书写不规范的现象。

 3.学生应以规范汉字作为学习用字,各类作业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4.学校行政和教辅管理人员应以规范汉字作为工作用字。

 5.凡学校印章、宣传资料,制作的招生广告(简章)、出版的图书报刊、开发的中文信息处理用字库,各种活动的会标、各种标牌、请柬、纪念册、个人名片、颁发的奖状、奖品、证书,校园标识、各种指示牌、广告、标语、板报、告示栏、宣传橱窗(栏)、电子显示屏等,都必须依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规范汉字。

(三)加强学校档案管理,做到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

学校行政公文、教务文件、辅读教材及各类文书资料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范汉字、汉语拼音、标点符号、数字运用、汉语语法和相关格式等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语汇。

三、加强语言文字的监督检查,确保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顺利实施

(一)学校建立“语言文字规范化检查监督制度”,依法对师生和学校各级部门用字用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校严格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范用字和规范用语。

(二)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的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纳入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

(三)学校建立语言文字规范化的长效督查机制,促进学校用语、用字保持较高的规范水平,从“普及”向“提高”转型,努力把学校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打造成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的示范标杆。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201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