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学院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力求杜绝教学工作中出现各种事故,并使事故一旦出现就能得到及时、严肃、妥善的处理,特修订本办法。
教职人员在履职中,因失职和失误,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因责任心缺失,严重影响教学质量、有碍教学秩序的;因无视制度和纪律,在教学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的,均属教学事故。教学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
一、教学事故的认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Ⅰ级教学事故: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否定国家政治体制、宪法精神或宣扬反人类、反科学的思想,或引入淫秽内容。
(2)对学生实行体罚。
(3)考前泄露试题或给予虚假考试成绩的行为。
(4)因教职人员的过失导致教学活动中人员严重伤害而必须住院治疗或重大财产损失。
(5)故意出具与事实相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6)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学籍信息等数据无法恢复的。
(7)遗失一个教学班及以上学生考试试卷。
(8)对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不及时处理,以至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9)其它各种原因导致的教学类严重事件。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Ⅱ级教学事故:
(1)教师擅自舍弃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内容占学期教学内容1/3以上;或擅自大幅度(1/2以上)更改教学日历。
(2)教师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找人代课,监考教师无故缺席。
(3)教师非因不可抗拒原因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
(4)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擅离课堂。
(5)教师在上课时间内使用通讯工具。
(6)在指导毕业综合实践工作中,指导教师因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任务;或因指导教师失责而导致学生毕业综合实践报告(毕业设计)质量低劣。
(7)教师在评定成绩时故意抬高或压低学生成绩10分以上。
(8)课程授课教师评定成绩报教务处后,需要对成绩进行修改的数量在当学期内超过10人次以上。
(9)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致使考试被迫推迟。
(10)因教师命题失误或试卷准备中的差错,或因教学设施故障,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11)在制作、印刷、传递、保管等过程中因处理不当造成试卷泄密。
(12)监考教师对考场中学生违纪或作弊事件故意隐匿不报。
(13)因审查不严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14)拒绝接受各类教学检查。
(15)非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事先无通知的停电,导致中断教学活动,影响人数达100人次以上。
(16)因教职人员的过失导致教学活动中较大的财产损失。
(17)其它因教学、管理、后勤保障不善而导致的教学类重大事件。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
(1)非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教师上课(或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下课提早5分钟以上。
(2)教师上课时着装不正,用语不当,造成不良影响。
(3)未做好课前教学准备工作,导致上课(包括实训、实习、实验)效果极差,引起学生不满,造成不良影响。
(4)向学生布置作业或批改作业情况与教学工作规范的要求有很大差距。
(5)遗失学生作业10份以上。
(6)任课教师上报考试成绩迟于规定期限超过3天。
(7)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安排考试、补考、或允诺缓考。
(8)考试结束后未能收回全部试卷。
(9)同一课程连续二次使用相同试卷或二次试题雷同率达到50%以上。
(10)监考不力,未能按“教师监考须知”要求监考,造成不良影响。
(11)因教学安排失误而导致运行冲突(包括时间、教室、教师等冲突)并造成一定影响。
(12)通知未及时下发造成执行秩序混乱。
(13)安排学生传递、送印或领取试卷、成绩单等。
(14)有关部门未及时维护、维修教学场所设施(水、电、音声、多媒体、照明等),管理人员未按时打开教室或实训室,未提供相应教学用品、工具,造成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
(15)其它因教学、管理、后勤保障不善而导致的教学类较大事件。
二、教学事故的报告与处理
1、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应在事故发现(发生)三天内按一事一表填报《教学事故认定表》,初步认定事故等级后,报送教务处。
各部门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或教学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的教学事故知情不报或故意隐瞒(超过三天),列为同级事故责任人。
2、Ⅲ级教学事故,由各系(部、处)或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教务处审定后由院长办公室发教学事故通知单至事故责任部门,在本部门给予通报,并限期改进。
3、Ⅱ级教学事故,由各系(部、处)或有关职能部门认定,教务处审定后报主管院长审批,由院长办公室发教学事故通知单至事故责任部门,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并责令限期改进。
4、Ⅰ级教学事故,由各系(部、处)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经教务处核实报主管院长审定,由院长办公室发教学事故通知单至事故责任部门,在全院范围内给予通报,同时给予相应处分。
5、同一人员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发生Ⅲ级教学事故,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同一人员在同一自然年度内,第二次发生Ⅱ级教学事故,按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6、认定的教学事故在记载日起的一年之内可以被学院在考核、评优、晋升、聘任等工作中引用。
7、对于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以及在事故发生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予以表扬。
附件1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教学事故认定表
部 门 | | 填表日期 | |
事故详细情况:
| |||
事故责任人(签字) | | 事故级别 | |
部门认定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教务处审定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院领导审定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教学事故通知单
(部门):
你部门于年月日发生(发现)教学事故一起。属级,事故责任人为。请转告本人,以引起重视,并按《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特予通知。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长办公室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