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类考试违纪与作弊的界定办法

发表时间:2019-12-12来源:浏览次数:4626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使对作弊、违纪学生的处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考试作弊的界定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考试开始后,翻阅或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纸条或其他载体中信息的(开卷考试,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3.已给、已接、交换或擅拿他人的答卷、草稿纸、纸条的;

4.在桌面、手上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有关内容的;

5.在考场内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物品的方式传递、接受有关答题内容的;

6.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

7.利用各类电子储存器或各种通信工具,在考试时发送、接收、查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有关内容的;

8.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确认属抄袭等行为的;

9.以任何形式夹带任何与考试有关信息的;

10.无视教师的违纪警告,当场又再度以同一方式违纪的;

11.考前偷取考试试卷的;

12.组织作弊的。

二、关于考试违纪的界定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考试开始后,桌内、座位旁放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笔记本等物品的(开卷考试,教师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2.未经监考教师允许,借用他人的计算器、或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籍、笔记本、文具等物品的;

3.擅自将各类通信工具带进考场,又未交监考教师临时保管的;

4.擅自分拆考卷的;

5.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6.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7.在考场或者禁止范围內,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任何上述规定中未包含的内容均由教务处负责决定处理方法。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关于各类考试违纪与作弊的界定办法》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