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表时间:2019-12-12来源:浏览次数:263

一、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院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或副教授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含外聘),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采取民主推荐、院长办公室通过的方式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由学术委员会选举产生。

每届任期三年。

二、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为学院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要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供决策咨询;

(二)组织开展学院的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院的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三)审议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审议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事项。

(四)审议学院的学科、专业建设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

(五)审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的提名组成人选和工作规则,指导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工作,审议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提交的重大问题;

(六)审定学院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办法;

(七)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办法;

(八)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和人选、人才选培养计划和人选;

(九)审议自主设立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承担院长委托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事项,其它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三、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获得不少与会者2/3的票数方为通过。

四、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章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涉,依法运用学术权力,公正、公平地发表学术意见,并对审议的事项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