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发表时间:2019-01-01来源:浏览次数:504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进一步推进直属学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决定重大事项,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制度,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

  第四条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的,按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重大决策:

()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

()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

()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

()教育资源布局调整方案的确定;

()学院行政机构设立、更名和撤消的审批;

()年度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

()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

(十一)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

(十二)各类奖励、处罚的审批;

(十三)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

  二、重要干部任免:

()中层干部的任免严格按《上海市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三、重大项目安排:

()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申请;

()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年度设施设备、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申请;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0万元以上人员、活动、基建、大修、设备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六条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党政联席会。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经党政联席会审议,审议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做会议记录。

  第七条决定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重大事项的党政联席会,须有定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院长以及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

  第八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党政联席会的,由院长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予以确认。

  第四章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

()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分管院长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党政联席会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如事项涉及法律事务的,应事先由学院法律顾问提出书面意见,意见随上会材料一并上会审议。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上会审议。

()列入议题。党政办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院长审定,由院长确认是否列入党政联席会的议题。

()提前通知。召开党政联席会的通知(含议题)须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

()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院长或党委书记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党委书记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形成纪要。党政联席会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党政办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分管院长的意见和主持会议的院长或党委书记的决定等内容。议事纪要院长签发后,由办公室负责分送。

()正式行文。对党政联席会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院长签发,由办公室制发并分送。档案室存档。

()政务公开。对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全体教职员工公布。

  

第五章三重一大责任追究:

第十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的轻重,依法、依纪追究应承担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擅自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外泄的,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第

  第十一本制度自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本制度解释权在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