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校园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19-01-01来源:浏览次数:13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实行以教育为主的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以经济赔偿,酿成不良后果的,予以必要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条 校内校外人员,凡在校园内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对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情节轻微,尚不构成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可作调解处理。

  

第五条 违反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行为的教育与处罚种类:

(一)批评教育;

(二)赔偿损失(可与其它几项同时处罚);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处分;

第二章 教育与处罚

第六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成治安处罚的,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

(一)在宿舍、教室、食堂、报告厅、运动场(馆)、图书馆等公共场所,不遵守有关规定,或聚众滋扰造成秩序混乱的;

(二)未按程序申报且经相应机构许可而擅自组织公众活动,如集会、游行、舞会、讲座、体育比赛等活动的;

(三)谎报险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尚未造成后果的;

(四)在校内进行赌博活动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五)贩卖、传播、观看或组织他人观看淫秽录像、刊物、图片等活动的;

(六)在非体育场地内进行球类等活动且不听劝阻的;

(七)宿舍内高声喧哗或使用音响设备音量过大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告的;

(八)在校内酗酒或酒后失控闹事的;

(九)在宿舍或校园其它场所男女非法同居、混居或为他人提供同居、混居场所情节轻微的。

第七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行为之一的,进行通报批评,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偷窃、骗取、敲诈勒索的。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和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

1.故意损坏学院技防设施,使其不能正常工作的,视情节给予处分;

2.在校园内擅自使用、收藏有可能造成伤害他人安全的物品,可实行收缴代保管临时应急处置措施;

3因违反枪支管理、管制刀具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私拆他人信件、邮件或擅自揭撕信件邮票,造成他人损害和损失的;

5.在校内打架斗殴或虽未直接参与,但混淆事实偏袒一方,引起事态扩大或加剧矛盾激化的;

6.口头恐吓或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7.侮辱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作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进入校门时不按规定减速、避让行人或违反校园道路限速规定的(各类车辆均限速10km/h,消防、警务、救护、救急、抢修等特种车辆除外),不听劝阻的;

2.在规定的停车场所之外停车、未经许可在校内停车过夜,经多次贴单告知拒不改正的;

3.在校园道路驾驶无牌或无证车辆,逆向行驶、违章超车以及并排行车、尾随追堵等疑似飙车行为,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妨碍他人正常通行不听劝告的;

4.在校园道路双手脱把骑自行车或在校内道路上进行溜旱冰、滑轮板、踢足球等有碍校园道路安全行为,不听劝阻的;

5.违反学院关于在校内禁止无证学驾机动车、从事飙车行为、超速行驶,禁止擅自拆除或改装摩托车、助动车排气管、消音器、发动机等车辆进入校内道路行驶的规定,经批评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6.行为人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处罚的,学院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妨碍校园公共秩序管理行为之一,责令行为人立即改正或作书面检查、赔偿损失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1.擅自在校园内遛狗、饲养家禽等动物不听劝阻的;

2.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校园内设摊出售商品或进行商业促销活动的;

3.在校园内随意悬挂横幅,张贴海报、广告、宣传画、标语口号,影响校园环境整洁和精神文明建设的;

4.擅自撕毁学院张贴的布告、通知或在桌椅、墙壁、地面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乱图乱画,有损校园环境整洁和精神文明建设的;

5.乱扔、乱堆垃圾或有损校园卫生环境等其他行为,不听劝阻的;

第十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管理以及水、电、燃气等安全管理,危害校园公共安全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1.擅自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或造成消防器材损坏的;

2.在寝室、教室、办公室等场所乱拉乱接电源线违章用电或违章使用电器、液化气、煤油炉、酒精炉的;

3.未经许可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4.发生火警、火灾虽未造成较大损失和后果,隐瞒不报的;

5.存在防火、防盗安全隐患,经指出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第十一条 任何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或利用网络危害学院安全与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法律处罚的,给予行政处分。

1.未经许可,对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资源进行添加、删除、篡改或有其他损害行为的;

2.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校园网络的;

3.利用校园计算机网络或有线广播,宣扬封建迷信、色情、暴力,散布谣言或发表不利社会安定言论,损害学院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违反门卫管理制度行为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1.出入校园拒绝门卫检查验证的;

2.翻越校门、围墙,冒用他人证件或使用涂改、过期证件,或将学生证、工作证借给非本校人员使用的;

3.机动车、摩托车、助动车、电瓶车出入校门不按规定减速或骑自行车出入校门时有可能危及他人安全不下车推行,又不听劝告的;

4.携带公物或大件物品离校,拒不递交携物出门证或阻碍门卫检查核对的;

第三章 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组织实施,对违反规定行为人移交所在学院或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处罚。

第十四条 因违反学院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被处分或处罚的学生和教职员工对处分或处罚有异议的,在接通知后三天内,学生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异议申请,职工向人事处提出异议申请。对主管部门异议复审仍不报的,学生可到学生申诉委员会申诉,教职工可到学院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申诉。

第十五条 对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人及其违法、犯罪事实的或将其扭送学院保卫部门、公安机关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院后勤保卫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